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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案例实证研究分析报告

时间: 2023-10-01 06:52:03 |   作者: 成功案例

  近年来,因谋求利益而大量破坏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各地仍涌现出大量关于污染自然环境罪的案例。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说明,在2019年,检察机关对对环境造成污染、走私洋垃圾、非法采矿等犯罪从严惩处,起诉50800人,同比上升20.4%。[1]最高检发布首个白皮书,公布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公诉2万多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占6.88%。[2]

  本报告对近一年内的393例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主体种类、管辖法院、地域分布等多维度内容做梳理,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剖析环境污染罪案例基本特征、裁判结果、刑罚适用方面显现出来的特点,以期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定罪量刑进行细化规定,对“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后果很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构成的重要依据。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从重处罚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在393例案例中,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有333例,总占比为85%,犯罪主体涉及单位的有60例,总占比为15%。在60例单位犯罪,有10例为单罚制,仅处罚单位。有50例为双罚制,其中,处罚单位负责人的有36例;既处罚单位负责人又处罚其他人员的有12例,处罚非单位负责人的仅有2例。

  从393例案例的审理法院分布地域来看,河北省、江苏省和广东省的案例数量最多,审结数量依次为82例、45例和39例,其余省份的审结数量均在30例以下。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审结数量在7例以上的有7家中级人民法院,有5家是河北省的法院,分别为河北省沧州市、邯郸市、石家庄市、邢台市和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数量分别为29例、12例、10例、9例、7例;江苏省有1家,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21例;广东省有1家,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9例。同时,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以二审程序居多。

  在393例案例中,明确了污染物种类的有334例,未明确的有59例。在明确污染物种类的案例中,危险废物最多,有152例,总占比为44.5%;有毒物质、废水和其他污染物的数量分别为75例、43例和49例,总占比分别为22.5%、12.9%、14.6%;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和不明固体废弃物的数量较少,有10例和5例,分别占比为3%和1.5%。

  在393例案例中,涉及危险废物许可证问题的案例有353例,其中,有许可证的有233例,总占比66%;无许可证的有118例,总占比为33%;许可证过期的有2例。

  在393例案例中,涉及二审程序的案例有388例,一审、再审程序的5例。报告只对二审程序的案例进行裁判结果的分析。

  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例共有388例,其中维持原判的最多,有244例,总占比为62.9%;其次为撤回上诉的,有87例,总占比为22.4%;二审改判的有38例,总占比为9.8%;发回重审的有18例,总占比为4.6%;中止审理的仅有1例,总占比为0.3%。

  在38例二审改判案例中因量刑不当改判的最多,有9例,总占比为23.7%;改判原因为积极缴纳罚金和积极弥补经济损失的案例均有4例,总占比均为10.5%;改判原因为立功、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坦白的案例均有3例,总占比均为7.9%;改判原因为新证据、自首的案例均有2例,总占比均为5.3%;另,由其他问题造成改判的案例有5例,总占比为13.2%。

  在393例案例中,有173例犯罪主体为单一主体,剩余220例犯罪主体均为多人。在多人犯罪中,构成共同犯罪的有87例,总占比为39.5%,其中,共犯人数2至5人的有63例,共犯人数5人以上的有24例。

  在393例案例中,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共999人。其中,自然人涉及792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207人。从自由刑的分布来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最高,有565人,总占比为56.6%;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次之,有243人,总占比为24.3%;判处缓刑的191人,总占比为19.1%。

  在判处缓刑的191人中,同时适用禁止令的被告人有29人,总占比为15.2%;未适用禁止令的有162人,总占比为84.8%。

  在393例案例中,自然人被判处罚金的共有802人。其中,罚金数额在1-5万元的有460人,总占比为57.4%;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5-10万元、10-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有97人、91人、89人、65人,占比分别为12.1%、11.3%、11.1%、8.1%。

  在60例单位犯罪中,单位被判处罚金的有58例,2例未明确。罚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有37例,总占比为63.8%;罚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共有21例,总占比之和为36.2%。

  在393例案例中,有300名被告人具有量刑情节。其中,量刑情节为自首的最多,有129人,总占比为43%;有坦白情节的105人,总占比为35%;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有53人,总占比为17.7%;被告人立功的有13例,总占比为4.3%。

  综上所述,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案件多发生在中部以及东部沿海地区,以河北为代表的中部地区、以江苏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案件审结率较高,两者所占比例达32%。这些地区,制造生产企业相对较多,对环境造成污染率也相比来说较高。虽然,在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专门进行了解释。但通过报告分析,自然人犯罪仍明显多于单位犯罪,被追究单位犯罪仅占15%。同时,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处罚“轻型化”,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者有期徒刑3年以下约80%,自然人罚金在1-5万、单位罚金在20万以下的居多,且有三成的被告人被认定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本报告的研究数据来自北宝—司法案例库,审结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393例刑事案例。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载北宝—法律和法规库(,【法宝引证码】CLI.WR.14234 ),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7月7日。

  [2]参见《绿色发展·协作保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19)》,载北宝—法律和法规库(,【法宝引证码】CLI.WP.13716 ),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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