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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出资建立研制中心有关问题的告诉

时间: 2023-09-30 06:04:34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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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商出资研制中心的方式可所以外国出资者(包括外商出资建立的出资性公司)依法建立的中外合资、协作、外资企业,也可所以设在外商出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分或分公司;

  (二)研制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讨开发和实验展开(包括为研制活动服务的中心实验)的组织,研制内容可所以基础研讨、产品应用研讨、高科技研讨和社会公益性研讨,研制科目不包括《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制止类项目,也不能够从事非本研制技能效果的其他技能交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制中心能够转让自己的研制效果,能托付或联合开发的方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展开协作研制。研制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制中心用于研制的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有适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制活动人员占研制中心总人数的份额应不低于80%。

  (一)外商以合资、协作、独资方式出资建立研制中心,由省级批阅部分进行批阅;

  1、建立研制分公司或独立研制部分,由外商出资企业建立的批阅机关按相应权限批阅,但如属限额以下约束甲类企业,一概由省级批阅部分批阅(或按下款受理存案);

  2、已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内部建立独立研制部分,如企业经营规模已包括 研讨或开发事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制部分的相关资料[见本条第(三)款]向原批阅机关存案;如企业经营规模中未包括上述事务的,应修正合同、规章,报原批阅机关同意。存案及增项企业的资历确定条件同第二条。

  (一) 外商出资研制中心应依法展开研制经营活动,建立研制中心的出资有必要用于从事研制经营活动;

  (二) 以独立部分或分公司方式建立的研制中心所需经费应在建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独自列帐,独自核算;

  (三)约束甲类外商出资企业建立独立部分和分公司方式的研制中心的出资不得高于企业出资总额的50%;

  一、出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能、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船只、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领域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能改造,依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舞外商出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告诉》[署税(1999)791号]的规则,在原同意的经营规模内进口契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能、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四、技能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可再按技能开发费实践产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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