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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涉VOCs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1-28 18:58:46 |   作者: 水净化案例

  今年以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稳步提升执法质效,大力打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守牢省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切实以监管执法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守护生态环境。现对近期查处的3起涉VOCs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某酒类包装厂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20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泗洪县某酒类包装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密闭负压收集+水帘柜+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公司制作车间门窗打开,未密闭,喷漆固化工段生产废气仅通过水帘柜收集后接入循环水池排放,贴花固化工段仅配套集气罩及管道,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处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

  本案中企业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污处设施,知法犯法。高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每个企业的参与。企业要担起社会责任,压实环保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实落实减排措施,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3年5月1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经查,公司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处理排放,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治污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依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

  本案中公司制作工段污处设施未开启,纯属企业责任心不足,管理不到位、企业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更应当增强自身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和治污主体责任意识。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内部环境保护管理,严格落实相应制度要求,加强对大气等生态环境有关法规政策、防治措施等知识的学习与思考。

  2023年8月8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夜间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线生产时过滤箱门敞开,可见青色烟雾逸散,使用PID测试,浓度达47.205umol/mol,污染防治设施两端的2台风机均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依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也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

  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处于攻坚阶段,正常使用应有的污处设施,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局要求,更是企业自身健康长远发展的保障。个别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节省成本开支,在夜间生产时管理松懈,擅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按照环评及自主验收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既是不作为更是藐视了法律的权威。希望广大企业朋友们引以为戒,守法经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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